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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桥国际物流】报关清关一周热点问题

作者:root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8/26 10:53:53  点击量:

1、我有一批出口货物,报关人员在填报关单的时候把我们的货物金额少报了一个“0”,请问可以申请修改报关单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220号令第七条的规定: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错误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并递交相应材料。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

2、我公司如果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否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3号文件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您好,我们公司由于一些原因呢,分成两个新企业了,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呢?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其中第一款就规定了该情况:“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因此,您应当先主动向企业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再申请办理新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

4、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有一台减免税的设备,现在还在海关监管期内,请问能否销售给其他公司呢?那个公司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九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